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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4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经济联合社与黎应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经济联合社,黎应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487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村,组织机构代码:C0373858-5。法定代表人:周凤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财英,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鸿,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应涛,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经济联合社与被告黎应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大镇经济联合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