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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执字第0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166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XX忠、周旭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XX忠,周旭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6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嘉元路618号。负责人:陆银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小梅,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季婕,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忠,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被执行人:周旭凤,女,1979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XX忠、周旭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XX忠、周旭凤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建元路1635号春天花园15幢1106室房产一套,现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要求法院对上述房屋暂不处置。本院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XX忠名下的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但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本院另至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俩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