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宋楠与闻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楠,闻影,朱禹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宋楠,男,1979年4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闻影(已故),女,1971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第三人:朱禹龙(与闻影系母子关系),男,汉族,1996年3月19日生,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宋楠与被执行人闻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楠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依据为(2015)丰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确定的内容为闻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楠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5年9月27日起按年利6%支付逾期借款利息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3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闻影已经去世,本院依法向第三人朱禹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并询问第三人朱禹龙关于闻影继承人的相关情况,闻影离异,父母早已去世,除第三人朱禹龙外无其他继承人。第三人朱禹龙对本院评估、拍卖闻影名下房地产无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至13日对被执行人闻影名下房地产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开拍卖,竞买人付宏以最高价470694.60元人民币竞得,本院将被执行人闻影在银行的抵押贷款以拍卖价款偿还,同时用剩余拍卖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宋楠,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宋楠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昊审判员王秀峰审判员李玉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于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