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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1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郑秀丽与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丽,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1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郑秀丽,女,46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玉山,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申请执行人郑秀丽申请被执行人玉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督120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玉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秀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玉山给付4644.00元,本院依法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秀丽于2017年5月3日以现玉山无给付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秀丽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栾   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