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屈小俊与孙顺敏、于雪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小俊,孙顺敏,于雪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104号原告屈小俊,女,1953年7月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代理人王树平,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顺敏,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被告于雪敏,女,1972年4月12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屈小俊与被告孙顺敏、于雪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小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会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