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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睿智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市尚真科教设备印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睿智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市尚真科教设备印业有限公司,刘建,池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睿智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215号内办公大楼三层311室。法定代表人:汤涛,总经理。被执行人:银川市尚真科教设备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东路397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建,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银川市尚真科教设备印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池芳芳,女,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04执恢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若磊审 判 员  彭春生代理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明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