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执288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卢毅与张中平覃政文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毅,蔡晓林,蔡建军,覃政文,张中平,武隆县能亮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原武隆县能亮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执288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卢毅,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蔡晓林,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蔡建军,男,198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覃政文,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张中平,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武隆县能亮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原武隆县能亮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白马镇迎宾路41号附5号1-6,组织机构代码05428219-7。法定代表人:蔡晓林。本院在执行卢毅与蔡晓林、蔡建军、覃政文、张中平、武隆县能亮煤炭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等执行措施,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武隆县能亮煤炭集团有限公司丰瑞煤矿关闭补助资金3170933.33元,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蔡晓林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查明被执行人武隆县能亮煤炭集团有限公司丰瑞煤矿关闭补助资金共有1200万元,且多被家法院冻结,现被执行人武隆县能亮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武隆县法院受理了破产清算,查找到的被执行人张中平所有的位于长寿区向阳路15号的房屋、被执行人蔡晓林所有的位于武隆县白马镇迎宾路41号及巷口镇芙蓉西路55号等房屋上均设有抵押且被他案查封,上述车辆、房屋本案均无权处置,另查找到被执行人蔡建军、蔡晓琳、武隆县能亮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在武隆县富欣氧化钙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份暂时不愿处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7日,被执行人蔡晓林、蔡建军、覃政文、张中平、武隆县能亮煤炭集团有限公司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卢毅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律师费6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8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俊义审 判 员 舒金文代理审判员 陈 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向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