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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菏泽市瑞丰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菏泽市瑞丰面业有限公司,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02执异47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住所地菏泽市高新区吕陵镇丰东路贾坊收费站东100米路南。法定代表:周士法申请人:菏泽市瑞丰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工业园**号。法定代表:张国强,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陶县杜堂开发区。法定代表:金东升,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瑞丰面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于2017年0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对法院提取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57.98万元的租仓费提出执行异议。其理由是2014年7月份,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整仓采购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48057吨(合同编号HZCG14070101)储存地点为菏泽市定陶县杜堂镇。2015年1月移库至巨野分库5994吨,剩余42063吨于2015年10月、11月相继置换成商品小麦。另外。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采用租赁的方式在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聂庄仓库存放2013年第三批移库玉米29918吨、2014年第二批移库玉米12963吨,合计42881吨,储存地点为菏泽市定陶县冉固镇聂庄村。2013年10月15日签订了tg-cx2013003仓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依据实际存储的数量中央储备粮曹县直属库(后改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每季向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支付资产托管费(租仓费)。2015年12月29日在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杜堂库点存放的42063吨商品小麦出库结束,出库数量40179吨,耗损1884吨,按照合同(合同编号HZCG14070101)约定单仓合理损耗由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承担,其他所有损耗由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承担,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承担水分减量58吨,剩余1826吨应由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承担。由于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已陷入多重财务纠纷,资不抵债。经于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协商,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用聂庄库点资产托管费(租仓费)等费用抵偿资金149.08万元,折合小麦数量648吨,其余1178吨损耗折合货款278.31万元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无力偿付。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应向被执行人菏泽市金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在异议人一切应得收入追偿,不足部分还要通过法律程序继续追偿。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中央储备粮菏泽直属库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保平审判员  范河君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启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