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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杨霞与朱XX、朱秋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霞,朱XX,朱秋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033号原告:杨霞,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扶沟县大新镇轩西岭行政村轩西岭人,农民,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委托代理人:李占立,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扶沟县大新镇轩西岭行政村轩西岭人,农民,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系原告杨霞丈夫,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XX,男,1995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朱秋福,男,194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无业,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霞诉被告朱XX、朱秋福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告杨霞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为59元,由原告杨霞负担。审判员  陈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宁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