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6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一)项“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14执108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徐 勇执行员 谭明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