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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友益与被申请人傅芳、杨元庆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友益,傅芳,杨元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财保11号申请人吴友益,男,汉族,1979年7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代理人潘夏玲,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傅芳,女,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申请人杨元庆,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人吴友益于2017年5月17日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傅芳名下址在丰泽区泉秀路北侧往院前路东恒富花园(盛世融城)房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对被申请人傅芳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英菲尼迪G37S牌轿车采取保全措施,总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37400元为限,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5月23日,泉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友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傅芳名下址在丰泽区泉秀路北侧往院前路东恒富花园(盛世融城)房产;2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傅芳名下的车牌号为闽C×××××英菲尼迪G37S牌轿车一辆。以上两项保全总金额以人民币237400元为限。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707元,由申请人吴友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婉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