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戴德根、萧少英等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德根,萧少英,戴双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2行初37号起诉人戴德根,男,195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起诉人萧少英,女,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起诉人戴双娜,女,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起诉人戴德根、萧少英、戴双娜诉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的行政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履行法定职责,立即与起诉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应当基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的自愿意思表示,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不具有自行处理拆迁安置争议的职权,现起诉人提出判令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履行法定职责立即与起诉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戴德根、萧少英、戴双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 娜审判员 沈冬樑审判员 王雅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书记员 方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