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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5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先林与李红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林,李红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901号原告:李先林,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告:李红江,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原告李先林与被告李红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李先林于2017年5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先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先林承担。审判员  宋光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