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先林与李红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林,李红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5民初901号原告:李先林,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告:李红江,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原告李先林与被告李红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李先林于2017年5月27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先林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先林承担。审判员 宋光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