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江云宽、魏雅美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云宽,魏雅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1639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灌南县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理事长。 被执行人江云宽,男,1968年7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执行人魏雅美,1973年3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江云宽、魏雅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依据的(2015)南商特字第00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5)南商特字第0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德明 代理审判员 姚志刚 代理审判员 赵晓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尹鹏巍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