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安、彭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安,彭毅,吴成虎,王开宇,马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7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黄山南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56682746-1。法定代表人:郁永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安,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彭毅,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吴成虎,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开宇,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被执行人:马晶晶,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洪县。依据(2016)苏1324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安、彭毅、吴成虎、王开宇、马晶晶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8元。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东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017年2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安、彭毅、吴成虎、王开宇、马晶晶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月28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6年3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安、彭毅、吴成虎、王开宇、马晶晶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3月14日查封王开宇名下的位于泗洪县江淮商城20幢1-302号房产(现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且有银行按揭贷款未付清,暂不宜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越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