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木土、陈梅连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木土,陈梅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565号被执行人:黄木土,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梅连,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黄木土、陈梅连犯诈骗罪的(2014)安刑初字第601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黄木土、陈梅连应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4974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我院即依法采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另,又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均不在家。综上,经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亚虹审 判 员 王晓峰代理审判员 王杰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