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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红与被告潘仲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红,潘仲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民初1215号原告:王玉红,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潘仲亮,男,1957年4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原告王玉红与被告潘仲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仲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潘仲亮归还原告王玉红借款160000元;2.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潘仲亮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18日被告潘仲亮给原告王玉红出具借条和欠条各一份,内容分别为“今借到王玉红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今欠到王玉红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欠条在卷佐证。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潘仲亮向其借款本金为10万元,欠条中的6万元是从借款之日至出具欠条时欠的三年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潘仲亮欠原告借款及利息160000元的事实清楚,有借条和欠条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债务被告应予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6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仲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玉红160000元。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慧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