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2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泰安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团与范海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泰安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团,范海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218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泰安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团,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谭伟,部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西营,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海营,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泰安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团与被告范海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泰安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团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泰安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团负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兴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