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刑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才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才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才盛,男,1995年8月18日出生于广西省宜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省宜州市,现住广西省宜州市。因涉嫌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7月14日被临时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2016年7月19日押回蚌埠市,2016年7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12日经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才盛犯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弹药罪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皖030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陈才盛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二、对被告人陈才盛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及扣押在案的六四手枪弹47发、12号猎枪弹171发、六四手枪弹头57枚、六四手枪配件数十件、子弹制造和枪支改造工具数十件以及六四手枪弹和12号猎枪弹的弹壳、底火、弹杯、作案银行卡、发射药等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才盛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晓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才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任秀莲审判员 秦 玉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敏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