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孙绪来滥用职权、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绪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刑初19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绪来,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大专文化,原任安徽省来安县杨郢乡林业站站长,住安徽省来安县。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来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5)140号起诉书指控被���人孙绪来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来刑初字第00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绪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孙绪来不服,提出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审理。本案经依法延期。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本案证据不足,于2017年5月27日以来检公诉撤诉(2017)2号撤回起诉决定书撤回对被告人孙绪来的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孙绪来滥用职权案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正武审 判 员 何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娟娟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