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袁士禄与伦德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士禄,伦德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2民初2210号原告:袁士禄,男,1970年8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兵,诸城明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伦德孚,男,1959年2月4日生,汉族,住潍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伦杰,男,197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系被告之子。原告袁士禄与被告伦德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兵,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伦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士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原告貂皮款13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至2014年,原告向被告借款207000元,后被告从原告处拉走貂皮137张,每张1000元,用于抵顶借款。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处理完毕,但被告收到原告的貂皮未进行处理。被告辩称,貂皮当初只是先由被告进行保管,双方达成协议后再进行处理,并没有约定貂皮的价格,且顶账顶的是207000元的利息而不是本金,现在貂皮还在被告的库里。被告拒绝偿付原告主张的137000元貂皮款,同意返还涉案貂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自2012年开始,原告先后分四次向被告借款共计207000元,为偿还借款,原告将137张貂皮交付被告,用于顶账,2014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一张,该收到条载明“今收到袁士禄优公貂皮137张,用于顶账处理”,被告伦德孚在收到人处签字确认。原告主张每张貂皮价值1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明确表示不申请价值评估。另查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不举证,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每张貂皮10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明确表示不申请价值评估,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貂皮款137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以在有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士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元(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预交,按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银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