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郭兰中与朱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兰中,朱雨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558号原告:郭兰中,男,194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朱雨花,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武穴市。原告郭兰中诉被告朱雨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兰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雨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兰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朱雨花向郭兰中返还借款15.3万元;2、朱雨花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左右,郭兰中与朱雨花建立了恋爱关系,后朱雨花要求郭兰中借款给他以偿还向他人的借款,郭兰中考虑到双方当时关系已经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遂于2015年8月-12月间分四次共向朱雨花出借了15.3万元现金。朱雨花均于借款当日向郭兰中出具了借条。后郭兰中多次找朱雨花讨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朱雨花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郭兰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朱雨花出具的借条四份,被告朱雨花虽未到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与原件核对无异,该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的全部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朱雨花向原告郭兰中借款15.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四份,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清楚,借贷民事行为合法、有效。原告郭兰中要求被告朱雨花返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雨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郭兰中借款153000元。如被告朱雨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被告朱雨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