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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8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878号原告:申某。被告:梁某。原告申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依法调解,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申某以此为由而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承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印)书记员 谢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