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8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8民初878号原告:申某。被告:梁某。原告申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申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法院依法调解,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原告申某以此为由而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承担。审判员 徐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印)书记员 谢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