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全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陈全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被执行人:陈全钢。本院在执行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全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2.5万余元,权利人至2017年5月尚未受偿2.5万余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