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民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秦凤芝与潘丽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凤芝,潘丽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768号原告:秦凤芝,女,194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潘丽晶,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秦凤芝诉被告潘丽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凤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萨础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建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