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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王飞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384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王飞,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平顺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平顺县。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王飞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7)晋0109刑初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王飞犯合同诈骗罪,认定被告人张王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张王飞不服,以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王飞犯合同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9刑初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仑审判员 杨 力审判员 赵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晋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