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长春市鸿运电缆有限公司、孙福林、刘桂萍、孙亚亮、林丽娜、孙亚周、张玉玲诉前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长春市鸿运电缆有限公司,孙福林,刘桂萍,孙亚亮,林丽娜,孙亚周,张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5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国斌,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春市鸿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农安县。法定代表人孙亚亮。被申请人孙福林,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刘桂萍,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孙亚亮,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林丽娜,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孙亚周,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申请人张玉玲,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市鸿运电缆有限公司、孙福林、刘桂萍、孙亚亮、林丽娜、孙亚周、张玉玲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由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长春国兴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长春市鸿运电缆有限公司、孙福林、刘桂萍、孙亚亮、林丽娜、孙亚周、张玉玲银行存款人民币360,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吉0106财保5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志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