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执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临沧新源典当有限公司申请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沧新源典当有限公司,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临沧新源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法定代理人杨登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文军,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康县南伞镇。法定代表人李永希,该公司董事长。临沧新源典当有限公司与镇康县如意橡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其名下房地产、橡胶林权均设置抵押,且因另案被本院及其他法院查封。抵押于本案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受橡胶市场低迷因素影响,暂不具备处置价值,申请人书面提出暂不处置。经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其他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于2017年5月27日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8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还款义务金额为本金80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目前抵押物价值受限,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另因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9执1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彬执行员  甘新执行员  李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