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8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钱进鸿与陈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进鸿,陈家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851号原告:钱进鸿,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陈家明,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钱进鸿与被告陈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进鸿撤回对被告陈家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钱进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红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家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