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毕井蔚与上海艺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井蔚,上海艺标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3603号原告:毕井蔚,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必艳,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艺标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永学。原告毕井蔚与被告上海艺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上海艺标木业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