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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庆、耿加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耿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庆,女,1980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耿加敏,男,1961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与被执行人耿加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183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耿加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夏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