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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72号原告:张某某,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山阴县。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住山西省大同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建敏负担。审判员  陈晓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