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仁水、许佳兴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水,许佳兴,李智艺,林朝坤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刑初205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仁水,男,1991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至2013年7月29日止。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许佳兴,男,1991年2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智艺,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林朝坤,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7]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仁水、许佳兴、李智艺、林朝坤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水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仁水、许佳兴、李智艺、林朝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佳兴、李智艺、李仁水、林朝坤在漳浦县绥安镇“巴洛克酒吧”喝酒期间,因林某2经过被告人许佳兴身旁时踩到被告人许佳兴的脚部,且没有理会直接离开,被告人许佳兴等人即起身追赶林某2到该酒吧门口,被告人许佳兴先动手推了林某2后背一下,后与被告人李智艺、李仁水共同上前对林某2拳打脚踢。期间,被告人李仁水跑到附近小区拿来两把锄头炳,被告人许佳兴接过其中一把要殴打林某2时被旁人劝住,被告人李智艺则接过另一把锄头炳击打林某2的身体数下,后被旁人劝息,林某2向被告人许佳兴道歉后拉被告人许佳兴返回该酒吧喝酒。期间,林某2的朋友林某1得知此事后,走出该酒吧大声质问是谁殴打林某2,被告人李智艺见状暗藏一把锄头柄靠近林某1,并用该锄头柄击打林某1的腿部致林某1摔倒在地,后被告人许佳兴、李仁水共同上前对林某1拳打脚踢,林某2见状上前拉劝,被告人李智艺将林某2拽倒在地并用脚踹了几下。林某1起身跑离时大声辱骂,被告人林朝坤见状上前扇了林某1的面部一下,被告人许佳兴、李仁水追打林某1至停车场时,林某1摔倒在地,被告人许佳兴上前再次殴打林某1,被告人李仁水则持锄头柄上前击打林某1的身体数下,共同造成林某1面部擦伤、体表软组织挫伤、左尺骨鹰嘴骨折等,其中左尺骨鹰嘴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林某2眼部挫伤及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另查明,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林朝坤在漳浦县动车站被抓获归案;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许佳兴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经漳浦县公安局绥安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人许佳兴、林朝坤与林某1、林某2已自愿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许佳兴、林朝坤共同赔偿林某1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3000元、赔偿林某2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6000元。赔偿款均已履行。同年2月21日,被告人李仁水、李智艺分别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林某1、林某2对被告人许佳兴、李智艺、李仁水、林朝坤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仁水、许佳兴、李智艺、林朝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李仁水、许佳兴、李智艺、林朝坤的户籍证明,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漳浦县公安局出具到案经过,本院对被告人李仁水前科定罪判刑的(2011)浦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书,漳浦县公安局出具的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漳浦县公安局绥安派出所制作的调解协议书、被害人林某1、林某2分别出具的赔偿款收条及谅解书,漳浦县司法局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人林某3的证言,被害人林某1、林某2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仁水、许佳兴、李智艺、林朝坤公然藐视法制和社会公德,结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朝坤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仁水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佳兴、李智艺、李仁水能投案自首,被告人林朝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佳兴、林朝坤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林某1、林某2的经济损失,各被告人均能取得被害人林某1、林某2的谅解,对各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仁水、许佳兴、李智艺、林朝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仁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许佳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三、被告人李智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四、被告人林朝坤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艺鸣审 判 员 林银红人民陪审员 黄志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海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