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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曹吉元与杨根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吉元,杨根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576号原告:曹吉元,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5日,住淅川县。被告:杨根照,男,汉族,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吉元诉被告杨根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吉元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吉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吉元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吉元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