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曹吉元与杨根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吉元,杨根照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6民初576号原告:曹吉元,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5日,住淅川县。被告:杨根照,男,汉族,住淅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吉元诉被告杨根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吉元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吉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吉元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吉元负担。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