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184刘秀明与蒋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明,蒋红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184号原告:刘秀明,男,1969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泗阳县,现住江阴市。被告:蒋红妹,女,1972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刘秀明与被告蒋红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刘秀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秀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秀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刘秀明已预交),由刘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