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潘玉屏、陈玉宇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玉屏,陈玉宇,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潘玉屏,女,1960年3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陈玉宇,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执行人李莉,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申请执行人潘玉屏与被执行人陈玉宇、李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12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玉屏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共同返还申请执行人潘玉屏购地款200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潘玉屏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逾期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陈玉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中扣划2490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2017年6月30日前陈玉宇给付6万多元,也就是连带被扣划的公积金在内,在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剩余的10万元和利息以及本案相应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陈玉宇在2017年10月30日前一并支付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案应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结案方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隆安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不能如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远松审判员 李静艳审判员 樊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燕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