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志国、王素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志国,王素艳,崔延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国,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素艳,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韩燕杰,承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延峰,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代理人:袁爱军,河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素艳、高志国与上诉人崔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5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素艳、高志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00元、上诉人崔延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小健审 判 员 陈建民代理审判员 刘 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