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肖泽芳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泽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肖泽方,男,1990年6月22日生,云南省马关县人,现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祥云街55-59号国资银佳大厦9楼CD座。法定代表人:邱若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肖泽方申请执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3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