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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车玉竹与史泽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车玉竹,史泽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2民终37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车玉竹,男,198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西城区环卫局工人,住北京市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泽育,女,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公交公司客三分公司退休工人,住北京市丰台区。上诉人车玉竹因与被上诉人史泽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车玉竹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诉讼费由史泽育承担。事实与理由:史泽育称在2014年11月10日借给车玉竹2万元,此与事实不符。史泽育的本案转款是偿还之前2014年1月19日欠车玉竹的钱,当日还在张某家吃了饭,后来史泽育还钱时就把借条要回去了。本案的实质是史泽育要讹车玉竹的钱,原因是之前车玉竹和史泽育曾一起合作过,涉及已另案刑事处理的犯罪人,车玉竹领到了法院发还的该案退赔款,史泽育认为其中应当有她的份额,车玉竹拒绝后两个人就闹翻了。史泽育提供的录音就是这个时候她和车玉竹要钱时录的。所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车玉竹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史泽育辩称,认可一审判决,不同意车玉竹的意见。车玉竹确实找史泽育借了2万元,史泽育提供了很多证据,有银行转账记录为证。车玉竹说在张某家吃饭都不对,张某跟史泽育也有借款,史泽育跟张某的案子,丰台法院在4月10日就开庭了,张某和她爱人蔡立鹏找史泽育借钱3万元是为了做心脏手术,张某不能作为证人。史泽育跟张某、蔡立鹏还有车玉竹都是同事,车玉竹是售票员,史泽育是司机。史泽育不可能找车玉竹借钱,车玉竹找史泽育借钱是为了买书。车玉竹还说史泽育去张某家是不可能的,史泽育住在六环外,和张某也没什么可聊的。史泽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车玉竹向史泽育偿还借款2万元;2、判令车玉竹给付史泽育利息1万元;3、诉讼费由车玉竹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1月10日,史泽育名下的6215590200008269276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转入车玉竹名下的6212260200058753530账户2万元,车玉竹认可收到上述款项。车玉竹提交其名下6222020200029295520账户明细,显示2014年1月19日该账户发生ATM取款共计2万元,史泽育不认可该份证据,称并未向车玉竹借款。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车玉竹收到了史泽育给付的款项,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史泽育要求车玉竹偿还借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车玉竹称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史泽育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难以采信。关于利息,史泽育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月息2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车玉竹亦不予认可,一审法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车玉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史泽育借款二万元;二、驳回史泽育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为支持己方主张,车玉竹申请证人张某作证。张某到庭陈述:在2013年年底,车玉竹和史泽育到张某家,在张某家吃饭,说是刚从银行回来,车玉竹和史泽育就坐在张某家里聊天,张某听到他们提起过借条的事,但是没太听清楚,后来张某就去做饭了,其余情况就不清楚了,并没有当着张某的面写借条的事。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车玉竹确已收到史泽育的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的规定,车玉竹负有举证责任。车玉竹提交的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史泽育曾向车玉竹借款及具体金额,车玉竹的其他陈述意见亦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车玉竹的上诉主张缺乏证据支持。综上所述,车玉竹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车玉竹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珊审 判 员 李丽审 判 员 郭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代濛书 记 员 李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