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金娟、齐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裴金娟,齐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956号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汾河南道20号。法定代表人:韩长江,职务:总经理。被告:裴金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齐洪梅,住被告:裴金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裴金娟、齐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砼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