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爱琴、岳鹏飞与宋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爱琴,岳鹏飞,宋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2419号申请执行人程爱琴,女,汉族,1963年4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岳鹏飞,男,汉族,1984年9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宋茜,女,汉族,1985年5月5日,住郑州市金水区。程爱琴、岳鹏飞诉宋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0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原被告同意解除双方于2013年5月2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宋茜支付原告程爱琴、岳鹏飞25万元。被执行人宋茜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程爱琴、岳鹏飞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经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宋茜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8号院5号楼604号房产及其名下所有的轿车一辆。因上述房产轮候,无处置必要,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此外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24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