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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21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宁夏大地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21民初1408号原告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法定代表人俞荇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全明,该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宁夏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张宏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大地生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27日,原告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卫市沃丰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英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