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杨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杨平,刘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4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与成都道交口东北侧赛顿大厦3-1-2201-07(现2401-07)。负责人:李军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承菊,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平,男,天津市公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厨师,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江,天津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磊,男,住天津市河东区。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简称人保国际营业部)与被申请人杨平、刘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3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人保国际营业部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1.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3919号民事判决和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和民一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2.改判人保国际营业部不承担赔偿责任;3.鉴定费、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杨平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1.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杨平的左肩袖损伤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天津市交警和平支队营口道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一审被告刘磊驾驶的机动车车轮与杨平左脚发生接触,并未记载杨平的左肩有摔伤或撞伤的情形,故本案交通事故与杨平左肩袖损伤无关联。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认为,冈上肌肌腱从止点处完全撕裂是比较大的暴力作用于肩关节造成的,未明确该损伤是否由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事故车辆在拐弯过程中,车身没有碰触到杨平的左肩,而杨平的左肩是撕裂所致,根据事故车辆的碰撞角度和碰撞作用力,原审判决认定该撕裂伤系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不符合逻辑和常理。2.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4年12月11日,根据2014年12月9日杨平在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的就诊记录显示,医师建议杨平对左肩袖损伤进行手术,杨平的左肩袖损伤在本案交通事故前已经存在,原审判决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造成杨平左肩袖损伤的唯一因素,没有事实依据。人保国际营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杨平提交意见称,再审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于本案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认定:一审被告刘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申请人杨平不负事故责任。被申请人杨平经指定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肩袖损伤(左侧)。再审申请人人保国际营业部作为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车辆所致第三者即被申请人杨平的人身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再审申请人人保国际营业部主张杨平左肩袖损伤并非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但是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推翻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的诊断结论。主要理由是,第一,关于人保国际营业部认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记载杨平的左肩有摔伤或撞伤的情形的主张,本院认为,交通事故造成杨平的伤情情况应当主要依据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指定的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的诊断记录加以判断;第二,关于人保国际营业部认为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杨平冈上肌肌腱从止点处完全撕裂是比较大的暴力作用于肩关节造成的,未明确该损伤是否由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主张,本院认为,人保国际营业部委托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的是因果关系鉴定,鉴定意见为杨平“左冈上肌完全撕裂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并未否认杨平左肩袖损伤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三,关于人保国际营业部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即2014年12月9日杨平已被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为左肩袖损伤的主张,本院认为,二审法院根据人保国际营业部的申请,至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调取杨平2014年12月9日的核磁共振影像片及报告,但该医院经核查后称未查到杨平该次就诊记录以及核磁共振影像片或报告,因此,人保国际营业部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杨平左肩袖损伤在本案交通事故前已经存在。综上,人保国际营业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原晓爽代理审判员 赵 博代理审判员 裴 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楠速 录 员 马翠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