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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民终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青松、王朝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青松,王朝军,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宜城市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9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青松,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军(刘青松之夫),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宜城市。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宗保,湖北省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上诉人: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二○七国道。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宜城市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二○七国道。法定代表人:吕天兴,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星星、商明,公司员工。上诉人刘青松、王朝军因与被上诉人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宜城市锦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宜城市人民法院(2015)鄂宜城民三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刘青松、王朝军于2017年5月21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青松、王朝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青松、王朝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59元,减半收取680元,由上诉人刘青松、王朝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童 斌审判员 杨晓波审判员 陈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宇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