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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芬、陈国发与被告王启群、陈国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芬,陈国发,王启群,陈国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546-1号原告:李淑芬,女,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发(与原告李淑芬系夫妻关系),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原告:陈国发,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贝子府镇。被告:王启群,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西街。被告:陈国政,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长岭镇。原告李淑芬、陈国发与被告王启群、陈国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限期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李淑芬、陈国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淑芬、陈国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李淑芬、陈国发负担。审 判 长  王海瑞代理审判员  杨丽杰人民陪审员  窦振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