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文瑞与张永富、郭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瑞,张永富,郭志荣,张全国,李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462号原告张文瑞,男,34岁,1982年5月17日,地址:宣化区。委托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富,男,43岁,1973年9月28日,地址:宣化区。被告郭志荣,男,47岁,1969年7月15日,地址:宣化区。被告张全国,男,41岁,1975年9月5日,地址:宣化区。被告李颜,女,39岁,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瑞诉被告张永富、郭志荣、张全国、李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10元,两项合计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