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张达进、夏小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张达进,夏小红,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8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望海东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丽,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男,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宏,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达进,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被告:夏小红,女,1980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被告: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楼内)。法定代表人:徐海山,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告张达进、夏小红、东台健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2827元,由被告张达进负担(已支付)。审判员 何 娟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