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7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秦鲁松、秦三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秦鲁松,秦三子,汪礼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23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法定代表人:张伟煜,董事长。被告:秦鲁松,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秦三子,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汪礼英,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被告秦鲁松、秦三子、汪礼英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鲁松、秦三子、汪礼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秦鲁松、秦三子、汪礼英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秦鲁松、秦三子、汪礼英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2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唐 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佳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