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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李秀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李秀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鲁山县。法定代表人张文星,大队长。被执行人李秀伟,男,1971年1月23日生,住叶县。本院在执行鲁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执行李秀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李秀伟已经按照(2017)豫0423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申请人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鲁山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3行审12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步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东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