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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贵州与王创、张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州,王创,张豪,王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150号原告:李贵州,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创,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豪,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套,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州与被告王创、张豪、王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州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贵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贵州负担。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义柱 微信公众号“”